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属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捐赠等资金,进行仪器设备、器材、应用软件、网络工程的购置或建设,且单价在10万人民币及以上、批量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由国有资产办、用户负责人、专家、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办负责人任组长。主要任务是:制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相关实施办法;确定招标方式及投标商、中标公司;审定评标专家组成员;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的实际需要,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招标书的要求,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推选前2---3名作为投标入围厂商,并写出评审意见,供“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决定中标厂商。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方式。
第七条 招标方式的选择:
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是指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页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所有具备投标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应标。对有必要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是指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对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可采用邀请招标。
3. 采用竞争性谈判(议标)方式的,是指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对专业性很强、购置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招标。
4.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采购。对供应商拥有专有权或原购置的仪器设备零配件更换,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招标。
5.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是指对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八条 凡申购仪器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按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采购程序:
(一) 确定招标内容
1.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采购,用户依据学校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在落实相应资金并经过市场调研后,向采购管理中心提交本次购置设备申请,填写《华中科技 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包括申购仪器设备的品牌、性能指标、规格型号、配置以及交货时间和其他技术要求等项内容)。
2. 对申购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组织校内或校内外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所填写的《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各级主管领导审批后,交采购管理中心作为招标采购的依据。
3. 采购管理中心和综合科配合用户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相关市场调研,包括供应来源(是单一或多源)、供应商情况、市场价格等,为招标采购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4. 通过上述相关确认、审批与调研后,进入招标工作程序。
(二) 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管理中心根据审批后的购置申请及其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书内容主要包括:
1. 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是国产、合资还是进口或是国产合资进口不限;
2. 对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或技术指标、参数的详细要求;
3. 投标公司应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投标设备的代理等级证书;
4. 本次采购采用的招标方式与评标方式;
5. 接受投标书的地点与截止时间;
6. 投标公司应作出的“廉政承诺”;
7. 应当特别说明的投标人其他须知。
(三) 选择投标商
采购管理中心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的实际需要,提供供应商的信息,由“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公司作为投标商。
选择、邀请投标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 公平、公正;
2. 注重投标商的以往成就更注重其技术实力;
3. 注重投标商的信誉,特别是以往提供产品的质量、经营作风和售后服务的态度与质量等;
4. 注重投标商资质等级及其经营品牌的代理权限或等级。
(四) 确定评标专家
采购管理中心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提供评标专家信息,由“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从中确定。
(五) 发售招标书
采购管理中心依据“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的招标方式及投标商,对邀请的投标商发售招标书。投标商凭采购管理中心开出的“购买标书缴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交款,采购管理中心凭财务处收款发票发放标书。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制造厂家、经销商,注册资金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商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
第十二条 投标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密封。
第十三条 投标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购管理中心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商少于三个的,“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应当进行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管理中心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投标商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的开标由“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或其委托人主持。开标主持人的具体职责是:
1. 报告发标及应标情况;
2. 提请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并在他们的监督下由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分发至每位评标专家;
3. 提请推选一名评标专家为组长(原则上应为技术专家),负责主持本次评标活动;
4. 安排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华中科技大学评标会议纪录表”,认真做好评标人签到、开标、评标等情况记录。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组组长主持评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评标专家认真阅读审核投标文件,并根据采购管理中心制订的“ⅩⅩ项目投标设备及报价一览表”详细记载投标情况,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2. 根据招标项目及投标实际情况,布置评标工作的进程,或对需要投标人述标、回答质询、考察投标商及其用户等做出具体安排;
3. 组织评标专家发表对投标情况看法或建议;
4. 根据评标专家全体人员对投标商的评述,起草对该项目评标的综述意见,写入“华中科技大学评标会议记录表”,并由全体评标专家签字后作为评标结果记录存档。 当某一招标项目需经过几轮评标时,每一轮都应详细填写“华中科技大学评标会议记录表”,真实记载评标的进展过程。
第十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采用综合评议法的方式进行。“仪器设备招标工作小组”在评标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决定中标公司。
第十九条 采购管理中心向中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明确公司中标范围(是在招标项目中全部中标或部分中标)与合同签订及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第二十条 中标公司确定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用户与中标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并由中标公司起草供货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购管理中心对合同文本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内容为:合同中所列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及标称技术参数指标是否与招标书要求一致;付款方式、技术培训、售后服务条款等承诺是否与商务谈判确定的内容相符;履行合同时出现违约现象时职责的界定与处理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签订仪器设备购货合同审批程序:
仪器设备购货合同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签订。其中,设备购置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需委托有关专家审查,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签订。
第七章 招标采购设备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为了切实保障设备采购经费的使用效益,学校对招标采购的大型与批量仪器设备实行到货验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用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用户单位技术专家、用户单位负责人、供货方代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用户专家)主持。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用户招标书的具体要求与供货商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外观检 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于《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由组长 在验收报告上综述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通过与否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能通过的验收,采购管理中心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应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供应商派员检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将所有招标采购文件整理归档,交档案室妥善保存。
1. 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采购活动记录、经费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论证报告、定标文件、购货合同、验收报告、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文件。
2. 招标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 招标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⑵ 招标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⑶ 招标采购方式及采用理由;
⑷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组成;
⑸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理由;
⑹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公司的理由;
⑺ 废标的原因等。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所发相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