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完善广州市环境信用管理体系,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纳入本市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上一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引进行信用修复。
企业环境信用在本评价周期内只能修复一次,多上调一个等级,即“红牌”企业高修复至“黄牌”,“黄牌”企业高修复至“蓝牌”。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环保警示企业”(黄牌企业)或“环保不良企业”(红牌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应辅证材料(见附件1:企业环境信用修复辅证材料一览表)。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修复程序为:
(一)在线申请。企业登录“广州市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在线提交修复申请、作出信用修复承诺(见附件2: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承诺书(模板)),并在线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系统操作方式见附件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信用修复操作手册)。
(二)受理核查。市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方法,对企业从评价年度年初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期间环境行为进行核查。需现场核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经审查后,对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用修复申请,不予修复;对已经改善环境行为、履行法律责任、完成有效整改的信用修复申请,予以信用修复公示。
(三)公示。信用修复公示在广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市生态环境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四)修复。对通过信用修复公示的修复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该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环境信用等级,并推送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环境信用修复:
(一)本评价周期内已经进行过环境信用修复(包括“即时修复”)的。
(二)提供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提供完整修复材料的。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参加广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按照省环境信用修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1.企业环境信用修复辅证材料一览表.docx
2.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承诺书(模板).docx
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信用修复操作手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