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推进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废弃矿井、钻井和取水井等封井回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编制《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废弃矿井、钻井和取水井的封井回填工作的内容、流程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废弃矿井、钻井和取水井的判定、环境风险评估、封井回填与验收。
1.3 编制依据
《煤矿防治水细则》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96 管井技术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50625 机井技术规范
GB/T 51040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
DB 11/T 671 报废机井处理技术规程
Q/SH 0653 废弃井封井处置规范
Q/SY 36 油气田开发生产井报废规定
T/CHES 17 水井报废与处理技术导则
SY/T 5587 常规修井作业规程
SY/T 6646 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指南
1.4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矿井:由于矿产资源地下开采而形成的竖井、斜井、平硐等矿山井筒。
钻井:勘探和开发石油、天然气、卤水等液态和气态矿产等过程中因开采需要而钻凿的井。
取水井:用于汲取地下水的管状设施,包括供水井、地下水监测井、水文地质勘探井和疏降水井等。
废弃井: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利用,经相关部门批准为性废弃的矿井、钻井和取水井等。
1.5 指导原则
规范性原则:采用程序化、系统化方式规范废弃井封井回填的工作内容和流程,确保废弃井封井回填工作的规范开展。
可行性原则:充分考虑废弃井及其所属场地环境特征,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方案开展封井回填。
针对性原则:针对已造成地下水污染或存在环境风险的废弃井开展封井回填工作,为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1.6 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组织,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石化节能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中国矿业大学、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地质勘察技术院、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三地质勘查院等单位起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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