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我厅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规与标准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拟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我厅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我厅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法制机构依照我厅职能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不得作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
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内容详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五条 我厅承办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处室、派出机构对所承办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提请我厅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事实、证据等全部案卷材料;
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听证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论证意见;
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承办机构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法制机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退回承办机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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