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加强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聘任、管理、解聘、联络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 以及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工作。社会监督员管理日常具体工作由法规与标准处负责。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关心、支持和热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
实事求是,工作扎实,作风正派,公正严谨,积极主动,敢于反映生态环境保护的真实情况;
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专业知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监督及调研工作。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科研院所人员以及其他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中聘任社会监督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程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符合条件的社会监督员,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由拟聘任人选报经所在单位或组织同意后,向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
社会监督员的任期为五年,可连任两届。
社会监督员的名单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公布。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
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日常工作;
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有证据材料一并附上, 由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统一接收。
如社会监督员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向厅领导反映有关情况。直接向厅领导反映情况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可在信函左上角注明“直通车”,法规与标准处收到后应直接交有关厅领导;需要直接面见厅领导的,由法规与标准处负责联系落实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