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建设部2015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1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二、申请、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排水户向城镇排水(污水)主管部门申请(首次申请、延期申请、变更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户:指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只要排水户排放的污水需接入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包括:排水(污水)管、渠、接收井、检查井等)且该排水(污水)设施终接入污水处理厂的都须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实施机关: 1、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1)监督管理东莞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2)跨镇街(园区)项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的审批工作。 2、各镇、街道、园区负责: 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不包括以上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范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的审批工作。三、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由于市一级职能移交,相关表格及样本待市编办确认该审批事项后,上传到市环保局公众网供下载。
非临时类申请材料